最高检:保障辩护律师阅卷权,律师复制案卷材料不收费用 |
更新时间:2020-03-06 16:32:35 浏览量:2176 |
最高人民检察院12月30日在官网公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表示,《规则》要求,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和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为律师阅卷提供专门的场所或者电子卷宗阅卷终端设备,律师复制案卷材料不收取费用。 第一,简化接待律师程序。对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人民检察院许可其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要求检察官听取意见的,直接由办案部门进行审查或者安排听取意见,不再通过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转办,辩护律师不必辗转同多个部门打交道。
第二,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和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规则》要求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移送起诉,审查起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这些重大的程序性事项,应当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删除了部分特殊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经过许可的规定。要求为律师阅卷提供专门的场所或者电子卷宗阅卷终端设备,律师复制案卷材料不收取费用。明确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并作出决定,不调取或者不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重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对辩护律师发表意见的,都应当听取。辩护律师多次发表意见的,均应当如实记录。辩护律师对侦查人员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提出报案、控告、举报并提供相关材料或者线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审查。 第四,为值班律师履职提供便利。《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自移送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值班律师提供便利;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值班律师发表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不采纳其所提意见的,应当向其说明理由。第五,强化对律师执业权利受阻的救济。《规则》规定,辩护律师、值班律师认为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并进行调查核实。发现有阻碍辩护律师、值班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通知有关单位予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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