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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否认借条系自己签字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更新时间:2018-04-18 13:41:41 浏览量:3482

    案情简介

    沈某与马某通过网络认识,合作开烧烤店。沈某持有两张带有马某签字的借条,借款金额共19.5万元,并提供了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请求法院判决马某归还19.5万元借款。马某辩称,自己曾为了让沈某帮自己办理贷款,向其出具过带有自己签名的两张空白纸,该借条上的内容是沈某后来自己填写上的,自己并没有收到过沈某19.5万元。对于银行交易明细,马某认可其真实性,但是并不认可其证明目的。但马某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对其陈述进行佐证。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马某虽然辩称其未向沈某借款,但是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其答辩意见不予采信。沈某与马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律师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沈某与马某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在本案中,沈某主张其与马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提供了两张借条和银行交易明细佐证,而马某其与沈某的民间借贷关系否认,但其无法提供相应证据。对此其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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