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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一:遗赠与遗嘱的法律区分
    更新时间:2018-04-12 14:38:59 浏览量:3765

       案情简介

    庞某、郑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3年5月13日登记结婚,二人生育一子庞某1,庞某2系庞某之弟。庞某于2014年3月14日死亡。郑某庞某1起诉要求依法继承庞某名下房屋及车辆、存款。庞某2提交庞某生前所立两份遗嘱,认为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处理。庞某于2014年1月14日立遗嘱一份,主要内容为:“我名下有房产一套,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嘉园一里27号楼1单元1502号。我自愿将其全部遗赠与我弟弟庞某2一人所有。以上遗嘱是我本人意愿,我自愿签嘱。立遗嘱人:庞某。见证人:唐某。见证人:王某。见证人:张某。”庞某于2014年2月19日立遗嘱一份,主要内容为:“本人庞某意识清楚,思维敏捷,关于我名下的汽车一辆,包括指标遗赠给我弟弟庞某2所有。立遗嘱人:庞某。见证人:钱某。见证人:唐某。见证人:王某。代书人:梁某。”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继承人生前以“遗赠”字样材料处分其财产给法定继承人。此份材料应当认定为遗赠还是遗嘱。判断属于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首先需要对其所涉及的主体范围进行分析,即判断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如何。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在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具体包括第一顺位中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特别规定中的“对公、婆,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第二顺位的兄弟姐妹、(外)祖父母。而受遗赠人则是国家、集体组织或者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其他人,并且受遗赠人不限于自然人。通过对主体身份的判断,可以对遗嘱继承与遗赠做出界定。本案中,庞某所立遗嘱虽然使用了“遗赠”一词,但是庞某2为其弟弟,不构成遗赠,本案应当认定为遗嘱继承。

    律师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本案中庞某2属于法定继承人之一,因此庞某所立的两份遗嘱,不应是一审法院所认定的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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