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
更新时间:2018-12-21 17:39:05 浏览量:5242 |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鲁价费发〔2016〕83号关于延长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期限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83号)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 延长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期限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6〕83号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4〕84号)已经到期。由于国家调整了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定价范围,新的收费标准正在制定过程中。为保证律师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稳定,维护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事务所等各方权益,现就律师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延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继续执行现行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文件的适用范围调整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三、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参照本通知执行。 四、本文件自2016年8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8月14日。
附件: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司法厅 2016年8月11日 附件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一)侦查阶段 1、提供法律咨询:300~500元/次; 2、申请取保候审:500~3000元/件; 3、代理申诉和控告:1000~10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500~12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但最低不少于2000元。 (三)审判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1)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2500~20000元/件; (2)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2000~1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 争议标的额 计费比率 1—10万元部分 5%~6% 10—100万元部分 4%~5% 100—500万元部分 3%~4% 500—1000万元部分 2%~3% 1000—5000万元部分 1%~2% 5000万元以上部分 0.5%~1%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8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但最低不少于1000元。 四、计时收费 办理以上第一至三项所列法律服务事项,也适用于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为:100~2000元/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办理法律服务事项花费在旅途的时间,折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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