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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界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3-30 16:43:14 浏览量:2892

    关于界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通知

    劳力字〔199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国务院1991年发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现对该规定中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的概念界定如下:
    文艺工作者,系指专门从事表演艺术工作的人员。
    运动员,系指专门从事某项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的人员。
    艺徒,系指在杂技、戏曲以及工艺美术等领域中从师学艺的人员。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用后,用人单位应切实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使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应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http://www.mohrss.gov.cn/ldgxs/LDGXzhengcefagui/LDGXzyzc/201107/t20110728_8629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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