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三倍赔偿,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计算 |
更新时间:2016-03-14 09:48:12 浏览量:6388 |
案情: 2014年6月9日,王某某向悦家公司购买:1、鲜吉多牌生粉1袋,单价5.1元;2、姚太太牌贡枣1袋,单价6.1元。事后王某某发现:鲜吉多牌生粉实际产地江苏泰州与悦家公司在价格标签上标注的产地上海不符,鲜吉多牌生粉的营养成分、产品等级与国家标准不符,鲜吉多牌生粉的外包装标注了外观设计专利号但该包装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已终止;姚太太牌贡枣违反国家标准标注了产品等级。据此,悦家公司向王某某提供前述商品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王某某的要求增加赔偿王某某受到的损失。故请求法院判决悦家公司返还商品价款11.2元并赔偿损失1000元。
判决: 一、悦家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退还王某某鲜吉多牌生粉和姚太太牌贡枣货款共计11.2元并支付1000元赔偿款。 二、王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退还悦家公司鲜吉多牌生粉1袋、姚太太牌贡枣1袋。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50元,由悦家公司负担。
裁判理由: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标识。 本案中,悦家公司在价格标签中标注产地上海与实际产地江苏泰州不一致,系提供商品信息不实,虽然商品外包装标注了制造商,但不能排除消费者基于对价格标签的信赖而忽略商品外包装标注的情形; 鲜吉多牌生粉的外包装标注了外观设计专利号但该包装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已终止,而商品与其包装袋系一个整体,包装袋是否有外观设计专利权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生产者对商品的投入和态度,能够增强消费者对商品的认同度,对消费者的选择有一定影响。 综上,可以认定悦家公司销售鲜吉多牌生粉提供了虚假信息,构成欺诈。 关于姚太太牌贡枣,国家标准已取消产品等级分类,外包装仍标注产品等级一级,有一定误导性,应认定构成欺诈。 王某某购买鲜吉多牌生粉与姚太太牌贡枣的行为彼此独立,应当分别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的规定。
劳尔提示: 赔偿金事小,监督生产者经营者提供合法合规的商品事大,因为这关系到整个国家的法治意识,消费者权益需要大家共同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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