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孙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
更新时间:2016-02-24 10:22:50 浏览量:3400 |
基本案情:2007年2月25日至2007年10月11日期间,A公司提供毛坯由孙某进行加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庭审中,经双方对账,该承揽合同履行期间,孙某自A公司共拉走毛坯32703个,共计为361.92吨。加工完成后,孙某交付了A公司加工件32703个,共计294.52吨。2007年7月16日至2007年9月30日,孙某向A公司交回了铁沫共计17.5吨。庭审中,孙某提交的标注有“不回收铁沫”的出库单的毛坯的重量为39.89吨,标注“不回收铁沫”的入库单的加工件为29.35吨。
A公司诉求:孙某返还铁沫37.09吨,A公司按照800元/吨向孙某支付回收款并按照0.3元/个支付孙某加工费或者赔偿A公司应回收的铁沫款46599元。
孙某辩称:A公司的诉讼请求缺少法律及事实依据。所谓的因加工承揽所产生的铁沫价值应归孙某所有,在双方没有约定的前提下,A公司没有理由以其与其他人之间的约定来与孙某强行交易,所以请求法院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本案的加工材料系A公司提供,孙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铁沫应归其所有系双方的约定,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加工产生的铁沫归其所有系交易习惯,A公司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大于孙某提交的证据。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加工协议的约定,孙某作为A公司的外协加工单位应该亦适用上述A公司与其他外协单位的加工承揽的各项约定,即进行粗加工的加工费为0.3元/个、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铁沫扣除损耗3%以后,由A公司按800元/吨全部回收。因此,A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请求孙某交付尚欠的铁沫或赔偿铁沫损失以及支付给孙某加工费、回收的铁沫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
>> 返回 |
Copyright © 2007-2014 All rights reserved 山东劳尔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鲁ICP备15020495号
地址: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中信大厦24层2413室
咨询电话:0535-6383982
技术支持:天牧科技 Timweb 友情链接:995 389 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