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 卫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更新时间:2016-02-03 14:33:05 浏览量:3936 |
赵某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 卫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8年11月,被告林某驾驶鲁FXXXXX货车在同三高速公路某段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告周某驾驶的客车相撞,致客车内乘客冯某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林某负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冯某不负责任。原告赵某系死者冯某的丈夫。 经查,鲁FXXXXX号牌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货车并非肇事货车,该号牌登记货车的所有人系被告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下称福山公司),实际所有人系被告卫平,该货车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下称永安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肇事货车实际所有人为被告卫广,林某系卫广雇佣的司机。 发生事故的客车的登记所有人系被告朱某,但现实际所有人系周某,朱某对该客车既不支配也未从该车运营中获益。被告上海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腾飞公司)系周某的雇主,但事发时周某并非履行职务。该客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下称人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卫广、林某赔偿四原告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律师费共计396863元;二、被告周某赔偿四原告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律师费共计170084元;三、被告福山公司、卫平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卫广、林某、周某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的赔偿义务互负连带责任。 裁判理由 根据本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肇事货车司机林某负主要责任,而卫广是肇事货车的实际所有人,也是林某的雇主,故卫广和林某应就本案事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永安保险公司承保的鲁FXXXXX货车并非实际肇事货车,其也不知鲁FXXXXX机动车号牌被肇事货车套牌,故永安保险公司对本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客车司机周某负次要责任,周某也是该客车的实际所有人,故周某应对本案事故损失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朱某虽系该客车的登记所有人,但该客车已几经转手,朱某既不支配该车,也未从该车运营中获益,故对本案不承担责任。周某虽受雇于腾飞公司,但本案事发时周某并非履行职务,故腾飞公司对本案亦不承担责任。 鲁FXXXXX货车的登记所有人福山公司和实际所有人卫平,明知卫辉等人套用机动车号牌而不阻止,且提供方便福山公司与卫平的行为已属出借机动车号牌给他人使用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有关机动车管理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福山公司和卫平应对卫广与林某一方的赔偿责任份额承担连带责任。
|
>> 返回 |
Copyright © 2007-2014 All rights reserved 山东劳尔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鲁ICP备15020495号
地址: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中信大厦24层2413室
咨询电话:0535-6383982
技术支持:天牧科技 Timweb 友情链接:995 389 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