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盗窃案 |
更新时间:2016-01-25 11:14:13 浏览量:4071 |
未成年人盗窃案 案件经过: 2015年9月21日受烟台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所对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提供了法律援助。援助律师:姜林涛律师;受援人:黄某(17周岁)。 中专未毕业的黄某应聘到开发区某大型电子企业工作。工作期间,因不满一同事言语过程中用刚买的新款手机指指点点,黄某心生不快遂产生拿走手机报复的念头。黄某趁该同事不注意,将其手机拿走并放到绿化带掩藏。受害人发现手机丢失后找黄某理论,在理论过程中黄某主动提出私了,并给受害人500元作为补偿。交涉过程中受害人通知了公司保安,保安到场后发现案情重大将双方一并带到辖区派出所,派出所随后以黄某涉嫌盗窃予以刑事拘留。经价格评估,黄某盗窃的手机价值为5000余元,达到了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我所接受援助中心指派后即安排姜林涛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黄某,进一步了解案发经过,并于次日以黄某系未成年犯罪,黄某与受害人存在同事关系,非法占有手机的目的不明显等为由向公安机关提出了取保候审申请。本案中,黄某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某心智不够成熟,属于初犯、偶犯,事后在援助律师的引导下及时与受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因此,援助律师提出了转为治安案件处罚的建议。 基于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精神以及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保护,公安机关对黄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协调黄某与受害人签订了赔偿协议,受害人接受了黄某的真诚道歉。同时,公安机关采取了援助律师的建议,将此案转为治安处罚案件,不再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给予了黄某改过自新的机会。 劳尔律师提示: 我国《刑法》第17条第一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案例给了我们一个警醒,虽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触犯刑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这是从量刑上的考虑,未成年人犯罪同样也要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未成年人正处在成长发育期,可能出现叛逆行为,对于未成年人的行为,我们应给予更多的关爱以及积极的引导,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的危害,让他们树立遵纪守法的意识,帮助他们健康成长,防止他们走上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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